由于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文件,长期以来,宠物随地大小便、高空抛物、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等不文明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治理。不过,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是由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从3月1号起,该法规将在襄阳市(含襄阳各县市区)正式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携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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