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由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利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今年3月4日13时左右,李某某带着儿子李某拿着属于禁用渔具的电捕鱼工具和地笼网到汉江洪山嘴镇某处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当天17时30分左右,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公安和渔政部门抓获,并查获当日渔获物,其电捕和地笼网捕鱼约各占一半。
该案移送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这一线索移送给了民行检察部门。该部门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父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委托中国水产品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指出,李某某、李某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并且电捕鱼致死的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部分顺江漂流或沉入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对水质也会产生影响。
评估建议李某某父子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采用在该水域放流鲫苗种(全长大2cm) 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 7500尾。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李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行为,破坏了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向法院提起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对电捕、地笼网捕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共同承担修复责任,即增殖放流鲫苗种(全长大2cm) 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 7500尾,并承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对李某某、李某电捕鱼侵害生态环境及责任承担等方面重点发表意见,指出二被告人应当通过增殖放流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向该水域投放指定鱼苗。李某某父子二人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积极配合进行增殖放流的修复义务。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保证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包括李某某、李某在内的恣意破坏环境的社会成员的警醒。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将承担严厉的刑事、民事责任。现在,正值汉江“十年禁渔令”执行的关键时刻,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用司法力量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
通讯员 刘昕敏 刘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