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各市、州、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专班,省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商贸流通 (包 括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 营保供企业 (以下简称在营保供企业)和 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 保疫情防控物资、食品、药品供应保障及其它生活必需品量足价稳,推进社 区、小区疫情防控有力有效,保 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一)降低经营成本。在营保供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对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 情结束后 3个 月 内,由 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 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的用电,由 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 目录电价 中电度电价的 30%给 予电费补贴,省 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三)降低社保费用。2-6月 份免征备类参保在营保供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对符合所在统筹地区政策要求的,其 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免征、减征期限不超过 5个 月。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 情结束后 3个 月内补办缴费,免 收滞纳金。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做好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企 业裁员 (减员)率 不高于 5.5%的 ,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 对参保职工 500人 (含 )以 下的企业,可 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 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予以返还。

二、加强财政扶持

(四)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 (含 外请车辆),按 每车次 200元 进行补贴,原 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 ;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 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 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资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 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 和20元 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六)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 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 (批 发和零售)、 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在岗人数如4000元 /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对全省市场保供做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按照 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八)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经属地社区和住建 (房 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 15元 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 至 4月 )财政补助,由 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 50%给 予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制定。

三、强化金融支持

(九)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我省重点市场保供企业,积 极申报纳入国家或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 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 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年 。对未能纳入我省市场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商贸流通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 (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30%给 予贴息。

(十)给予县级应急物资传备中心贴息支持。防控疫情期间,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运营月转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四、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场保供工作

(十一)优化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式。备地要将参与疫情保供工作情况作为本年度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参与市场保供的省内国有企业,本年度营业额和利润原则上可不列为绩效考核指标。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批 发和零售)、 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参 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系统进鄂物资中转站及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递等关联企业,以 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备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本政策 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暂定半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应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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